同一个人,步行过马路时,遇上急事可能会闯红灯,但若在车里握着方向盘,再着急往往也能遵规守矩;同一个人,在绿皮火车里会吞云吐雾,但一上了高铁就能全程禁烟。为何如此?违法成本不同,执法刚性也不同。这种对比也启示我们:文明不仅是倡导、教育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2018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
法者,天下之程序也。近日,“中国法治建设40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应追求和实现个人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现实长远发展的生态体系。随着我国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类的好朋友”犬类较以往更为普遍地走进市民的日常生活,但对犬类相关民事的管理目前还是法律盲区,如何在动物保护、依法治理之间寻求平衡点,亟待对文明养犬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维护好这项特殊的“物权”。
文明与法治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两面,相辅相成,彼此促进。因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有主狗的监护责任认定和无主狗的管理归口问题,未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从道德层面宣传教育的文明养犬公约,就能有心无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脱离法治的德治,就失去了底线的保障,更谈不上自治的基础。文明养犬问题虽小,但关系千家万户的和谐安宁,关系社会生产稳定有序,应予以“厕所革命”“餐桌革命”等问题同等的重视程度,积极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及乡村治理体系,综合建立政府、社会、群众等多方参与共治的模式,规范犬只管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促进民生领域法治文明建设。
法与国家共存亡,必然与文明发展互为前提。养犬能否文明起来,法治不能缺位。养犬“揪心事”必将在法的光芒下最终得以化解,人民群众能安心地与“忠实的朋友”和谐相处。(文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