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明委:
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2011年将启动文明县(市、区)的申报评选工作,继续开展文明县城(城区)和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文明县(市、区)的申报评选工作
(一)申报推荐条件
1. 2010年12月底以前,已被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为“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
2.截至2011年2月底,申报县(市、区)的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应不低于55%,其中市级以上文明村建成率应不低于15%,省级文明村建成率应不低于5%;市级以上文明乡镇建成率应不低于50%,其中省级以上文明乡镇建成率应不低于25%;
3.申报县(市、区)辖区内农业人口占户籍人口的比例应不低于40%;
4. 2010年1月以来,申报县(市、区)人口和计生工作达到上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市、区):
(1)2010年1月以来,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委、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中,累计有3人(含)以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010年1月以来,发生有全省乃至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申报推荐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可向上一级文明委申请参加省文明县(市、区)的评选。
2.测评推荐。各市文明委根据申报条件,并依照《浙江省文明县(市、区)测评体系(2011年版,试行)》,对申报县(市、区)进行测评后,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推荐报告一式10份。推荐截止时间:4月15日。
3.审核资格。省文明办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厅局的意见,对各市推荐参加省文明县(市、区)评选的县(市、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4.提交资料。被确认参加省文明县(市、区)评选的县(市、区),于8月31日前,将反映2009年1月-2010年12月相关数据的《材料审核记录表》(一式10份)报省文明办城市处。
(三)考核评选
浙江省文明县(市、区)的考核评选采取申报达标制。省文明办将于10-11月间,组织省级相关单位,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对列入文明县(市、区)考核且7个大项指标分值全部达到85%以上的,经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提请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为浙江省文明县(市、区)。
二、关于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的申报评选工作
(一)申报推荐条件
1.申报县城必须是省级卫生县城,申报城区所在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
2.申报县城(城区)的人口计生工作必须达到上一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
(1)2010年1月以来,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委、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中,累计有3人(含)以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2010年1月以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恶性社会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申报推荐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条件的县(区),可向上一级文明委申请参加省文明县城(城区)的评选。
2.测评推荐。各市文明委根据申报条件,并依照《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测评体系(2007年版)》,对申报县城(城区)进行测评后,向省文明委推荐,提交推荐报告一式10份。推荐截止时间:4月15日。
3.审核资格。省文明办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厅局的意见,对各市推荐参加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评选的县(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4.提交资料。被确认参加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评选的县(区),于7月31日前,将反映2010年1月-12月相关数据的《材料审核记录表》、最新版城区地图(各一式10份)报省文明办城市处。
(三)考核评选
省文明办将于10-11月间,组织省级相关单位,对申报县(区)进行考核评选。对列入文明县城(城区)考核且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不含特色分)的,经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定、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为浙江省文明县城(城区)。
三、关于浙江省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工作
1.申报条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市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浙江省文明社区测评标准(试行)》自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已获得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城市(县城)社区。
2.推荐程序。各市根据申报条件和下达的推荐名额,自下而上择优推荐。经各市文明委成员单位联评后,于5月31日前,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推荐。
3.考核评选。省文明办将组织人员,对照《浙江省文明社区测评标准(试行)》进行抽查。对符合标准的社区,经省文明委成员单位联评后,报请省文明委命名表彰为浙江省文明社区。
四、工作要求
1.结合申报评选,推进创建工作。各市要在申报评选过程中,注意发现基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申报推荐和评选表彰成为查找薄弱环节、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
2.严格推荐程序,确保评选质量。各地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文明县(市、区)测评体系(2011年版,试行)》《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测评体系(2007年版)》、《浙江省文明社区测评体系(试行)》的规定进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好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要坚持群众标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评选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使评选出来的各类先进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
3.注重典型宣传,提升创建水平。评选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基层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附件:浙江省文明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1年3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文明社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城 市 文明社区申报数
杭州市 11个
宁波市 9个
温州市 6个
湖州市 2个
嘉兴市 3个
绍兴市 2个
金华市 3个
衢州市 2个
舟山市 2个
台州市 3个
丽水市 2个
合 计 45个
注:文明县(市、区)、文明县城(城区)的申报,不作名额限制。